-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(88)華總(一)義字第8800142740號
令修正公布原名稱「傳染病防治條例」為「傳染病防治法」,茲將「開放性肺結核」列為第二類傳染病(乙種);結核病(除開放性肺結核外)列為第三類傳染病(乙種)。
- 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81號令修正公布「傳染病防治法」,茲將「結核病」修正為第三類傳染病。
-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署授疾字第0960000892號公告「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」,自96年10月15日生效。結核病(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)仍列為第三類傳染病。」
結核病是由一種好氧性的耐酸性結核桿菌所引起,為一全球性的慢性傳染病,在開發中國家尤其盛行。在臺灣一年四季都有病例,男性發生率比女性高,老年人發生率比年輕人高。
主要傳染途徑是飛沫與空氣傳染。主要是因為傳染性結核病患者常在吐痰、咳嗽、講話、唱歌或大笑時,產生帶有結核桿菌的飛沫,如不小心吸入患者產生在空氣中的飛沫核,即可能感染,但不經衣服或食器傳染。傳染常發生在與病患同住一室的家人或密切接觸的人。與傳染性病患的接觸時間長短,以及共處的環境是否通風良好,也是影響結核菌傳染的重要因素。健康人受到結核菌感染後,通常不立即發病,一旦發病症狀為咳嗽超過2週、體重減輕、發燒等。目前已有有效抗結核藥物治療,只要依照醫師提供的治療處方規則治療,結核病是可以治癒的。
若感染結核菌但尚未發病時,是不會傳染給旁人,稱為潛伏結核感染(Latent tuberculosis infection,LTBI)。結核菌可長期潛存在宿主體內伺機發病,一般人受到感染後一生中約有5-10%機會發病,感染後,首2年內的發病機率最高。除接觸者外,若有其他容易造成結核病發病之危險因子(例如:糖尿病、血糖控制不佳、高齡、免疫機能不全者、末期腎臟病患者等)的高危險群,如能適時給予抗結核藥物治療潛伏感染,則可有效減少日後發病的機會。現行的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是經醫師評估後,給予1HP、3HP、3HR、4R、6H及9H處方治療,並接受公共衛生的都治關懷服務,即可大幅降低未來發病風險。